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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同福化工有限公司历史遗留铬污染场地修复治理项目三期工程初步设计服务采购项目招标公告
日期:2025-04-03 污染场地修复   污染场地   场地修复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ymzfcg2003

项目名称:酒泉同福化工有限公司历史遗留铬污染场地修复治理项目三期工程初步设计服务采购项目

预算金额:¥1010000.00元(大写:壹佰零壹万元整)

采购需求:根据《酒泉同福化工有限公司历史遗留铬污染地块修复治理项目一期工程咨询及设计报告1:地块调查评估报告》(2018年)、《酒泉同福化工有限公司历史遗留铬污染地块修复治理项目一期工程咨询及设计报告2:地块风险评估报告》(2018年)、《酒泉同福化工有限公司历史遗留铬污染场地修复治理工程(二期)铁厂补充场地环境质量调查报告》(2020年10月)、《酒泉同福化工有限公司历史遗留铬污染场地修复治理工程(二期)铁厂场地风险评估报告》(2020年10月)、《酒泉同福化工有限公司历史遗留铬污染地块修复治理项目一期工程5:初步设计》(2018年)、《酒泉同福化工有限公司历史遗留铬污染地块修复治理工程(二期)初步设计》(2021年)以及《酒泉同福化工有限公司历史遗留铬污染地块修复治理项目三期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209月)等文件编制《酒泉同福化工有限公司历史遗留铬污染场地修复治理项目三期工程初步设计》,编制深度满足《环境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指南》(HJ 2050-2015)及《污染地块风险管控及土壤修复效果评估技术导则(试行)》(HJ 25.5-2018)在内的国家和地方相关规范对于编制深度的要求。

酒泉同福化工有限公司历史遗留铬污染场地修复治理工程(三期)建设规模及内容为:修复污染土壤93600m3,处理处置历史遗留铬渣3000m3及库容60000m3的一般Ⅱ类工业固废填埋场。完成本项目建设规及内容模范围内的初步设计说明书、初步设计图纸、初步设计概算及后续阶段的技术服务。(具体内容详见招标文件)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
    1.1投标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须提供合法有效的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开户行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

1.2投标人须提供2023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近期(近三月)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新注册不足一年的公司按营业执照实际成立期限之日起提供财务报表);

1.3投标人须提供投标截止前六个月内(任意一期)的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须提供社会保险登记证或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和依法缴纳税收的凭据,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投标人,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证明);

1.4投标人须提供近三年内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1.5投标人须为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未被列入“信用甘肃”网站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统计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等的方可参加本项目的投标。(以在“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及“信用甘肃”网站查询结果为准,如相关失信记录已失效,供应商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供应商提供的证明资料须列明有信用截图或者信用报告均可,查询在本项目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投标截止前)。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19号)、《《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财库〔2004〕185号)、《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3.1具有环境工程专项乙级(含)以上或者污染修复工程设计专项乙级资质(含)以上资质;

3.2设计项目负责人须具备环境或市政工程类中级技术职称证书;

三、获取招标文件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5年4月209点00分(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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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刘欣
电话:010-68809590
手机:13522553206(欢迎拨打手机/微信同号)
邮箱:kefu@bidnews.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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