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中国水利水电第九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采购单位”)委托,以询比采购(公开竞标)方式采购一批预制管桩,计划使用业主工程款资金用于本次采购后所签订合同的支付。
二、项目概况、采购范围
1、项目概况:长江宜都段生态保护与绿色发展 EOD 项目(一期)-产教融合-高职项目 7#-15#楼的建设,主要施工范围有地基基础、主体结构、装饰装修、设备采购安装等附属范围内的所有项目。长江宜都段生态保护与绿色发展 EOD项目位于湖北省宜都市五眼泉镇汉洋坪村,距离宜昌市约 36km,距武汉市约300km,距 325 省道 2km,交通便利。
2、采购范围:工程所用一批预制桩。
3、采购数量:
序号 |
物资名称 |
规格参数 |
单位 |
数量 |
备注 |
1 |
抗压桩 |
PHC-600-AB-110(10-16m)(含桩尖) |
m |
19469 |
|
2 |
PHC-600-AB-110 (6m-9m)(含桩尖) |
m |
1646 |
||
3 |
抗拔桩 |
PHB-600-AB-110(10m-16m)(含桩尖) |
m |
769 |
|
4 |
PHB-600-AB-110 (6m-9m)(含桩尖) |
m |
44 |
||
合计 |
m |
21928 |
注:以上采购数量,仅供参考。最终结算量根据施工图纸确定的订单供货并经验收合格的规格和数量为准。若因施工图纸、设计变更等原因,致使与采购材料规格型号、品种、供货数量及地点发生较大偏差时,报价人应予接受,不得以
此作为调价和索赔依据。
4、交货:合同签订后按需方要求及施工进度分批次进货。
5、交货地点:湖北省宜都市五眼泉镇指定施工现场。
6、付款方式:
实行先货后款。双方签订合同后,卖方按照买方需求进行供货,每月 16 日双方办理结算,卖方当月向买方提供当期结算货款发票(税率为 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若因国家政策性调整税率,则按国家政策所规定的税率执行),买方收到发票后,买方于次月 15 日前向卖方支付结算货款的 80%,产品无质量问题,下月付清余款(如 1 月 16 日至 2 月 15 日供货,2 月 16 日办理结算,3 月 15 日之前支付结算货款的 80%,产品无质量问题,4 月 15 日前付至结算货款的 100%)。卖方供货进度须满足买方现场施工要求。
7、质量要求: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预应力混凝土管桩技术标准》JGJ/T 406-2017》要求,如遇国家或行业标准更新,以最新标准为准。卖方需提供出厂质量检测检测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
8 数量验收:结算数量以买方指定现场收货人签收的送货单为结算依据,并经双方签字盖章的结算数量计算。
三、供应商资格要求
1、供应商是生产制造企业的,必须是在中国境内/外注册的企业法人,具有有效期内的相关证书(如生产许可证、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职业健康证书)。
2、供应商是代理商的,必须是在中国境内/外注册的企业法人,所代理的制造企业满足第 1 条中相关要求。
3、供应商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供应商近 3 年具有与本次投标产品相同或相近销售业绩不少于 2 个。 5、供应商财务状况良好,近三年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6、本次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7、生产厂家及其代理商不得同时参加本次报价。
8、供应商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
标法实施条例》禁止投标的情形。
四、采购文件的获取
请于 2025 年 4 月 3 17:00 前 ( 北 京 时 间 )……获取采购文件。
五、报价文件的递交
1、报价文件递交的截止(投标截止
,下同)为 2025 年 5 月 6 日16 时 00 分(北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