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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第四人民医院药剂科试剂耗材采购及配送服务二次竞争性磋商公告
日期:2025-04-29 药剂   试剂耗材   试剂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合肥市第四人民医院药剂科试剂耗材采购及配送服务(二次)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最高限价:100%(费率)

采购需求:合肥市第四人民医院拟选择一名供应商,为医院药剂科提供试剂耗材采购及配送服务,具体详见第三章采购需求。

合同履行期限:服务期为合同签订后一年。服务期满后,根据服务质量、履约情况,在年度预算能保障的前提下,合同甲乙双方同意,可以续签下一年合同,合同一年一签,续签不超过两次,续签合同金额不变。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供应商须同时具备:

2.1供应商为所配送产品制造商的,若响应产品为第二类和第三类医疗器械,应提供有效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若响应产品为第一类医疗器械,须在响应文件中提供备案证明材料或承诺函,承诺在合同签订前提供其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完成生产备案的证明材料,若未按规定提供视为自动放弃成交资格;

2.2供应商非所配送产品制造商的,若响应产品为第三类医疗器械,应提供有效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若响应产品为第二类医疗器械,须在响应文件中提供备案证明材料或承诺函,承诺在合同签订前提供其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完成经营备案的证明材料,若未按规定提供视为自动放弃成交资格;若响应产品在《免于经营备案的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目录》中,可不提供备案证明材料或者承诺函,但需要响应文件中提供目录或说明。

3.信誉要求

截至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供应商其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存在下列有效情形之一的,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

(1)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2)被税务机关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

(3)被财政部门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4)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除外)或者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注:“有效”是指“情形”规定的程度、起止期间处于有效状态。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对供应商的要求视同对联合体成员的要求。

三、获取采购文件

:2025年4月2至2025年5月19时30分(北京,法定节假日除外)。

三、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2025年5月19时30分(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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