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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开公司特种工程分公司2025年桥隧专项军山桥钢护栏及检修通道涂装工程材料项目项目公告
日期:2025-06-05 钢护栏   护栏   检修  
1.询比采购条件

湖北省高速公路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已承接湖北交投2025年高速公路养护项目,根据项目进展,现委托对特种工程分公司2025年桥隧专项军山桥钢护栏及检修通道涂装工程材料组织询比采购。

2.项目概况与询比采购范围

2.1 项目概况

本项目为特种工程分公司2025年桥隧专项军山桥钢护栏及检修通道涂装工程材料供应。

2.2 询比采购范围

本次询比采购范围为:2025年桥隧专项军山桥钢护栏涂装及检修通道工程所需的环氧富锌底漆、环氧(云铁)中间漆、丙烯酸聚氨酯面漆、环氧富锌封闭底漆等材料供应、装车运输、售后服务等。共划分为1个合同包,具体内容见附件1。

2.3 供货期

开始供货2025年6月,以采购人通知为准,预计供货期约为2个月,实际供货期以特种工程分公司2025年养护项目施工工期为准,若项目工期调整,则供货期相应调整。质量保证期12个月。

2.4 供货地点

主要为湖北省武汉市,具体以甲方通知为准。

2.5 质量标准

满足相应最新的国家(或行业)标准,同时满足项目部、监理、业主对该项材料质量提出的各项合理要求。

3.申请人资格要求

3.1 申请人必须为注册供应商,应具备的资格条件见附件2。

3.2 本次采购不接受联合体申请。
3.3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申请。否则,相关申请将被否决。(注:前述单位负责人指营业执照上标明的法定代表人;前述管理关系是指非股权关系的不同单位之间存在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前述控股关系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①根据《公司法》第两百六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超过百分之五十或者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超过百分之五十。 例1:A公司持有B公司股权超过50%(以50.5%为例),此时A公司和B公司不得同时参与本项目同一标段投标;例2:A公司持有B公司股权超过50%(以50.5%为例),B公司持有C公司股权超过50%(以50.5%为例),此时A公司和C公司也不得同时参与本项目同一标段投标。②A公司和B公司分别持有C公司50%股份,A公司与C公司同时参与本项目同一标段投标时,应提供A公司不是C公司控股股东的证明材料,否则A公司不得与C公司同时参与本项目同一标段投标。 ③根据《公司法》第两百六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低于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例:A公司持有D公司49%出资额或股份,B公司持有D公司31%出资额或股份,C公司持有D公司20%出资额或股份。以A公司和B公司为例,若B公司将其持有对D公司的表决权委托或授权A公司,使得A公司和B公司的持有D公司的出资额或股份总和(49%+31%=80%)大于50%,此时A公司不得与D公司同时参与本项目同一标段投标。④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控股关系。

3.4 申请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况(信誉最低要求):

3.4.1 处于被责令停业、接管或清算、破产状态;

3.4.2 存在下列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记录:

(1)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2)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申请人或其法定代表人在近三年内有行贿犯罪行为的;

(4)其他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被列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且按联合惩戒要求禁止参与招投标的;

(5)上一年度信用评级被交投集团公司或采购人评为D级且在处罚期内的供应商;

(6)近三年度被列入交投集团公司或采购人“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且在处罚期内的供应商。

3.5 申请人如成交,采购人将依据高开公司供应商信用评价相关管理办法对成交人进行考核。

3.5.1 对于合同履行过程中供货能力、材料质量、售后服务等方面履行良好的成交人,将被列为优秀或核心供应商(A或AA级),在采购人及其子(分)公司后续合作任务的承接过程中可获得加分权力增加成交概率,且可以降低履约担保的缴纳比例。

3.5.2 对于合同履行过程中供货能力、材料质量、售后服务等方面履行较差的成交人,将被列为较差供应商(D级),一年内不得在采购人及其子(分)公司范围内承接任何业务。

3.5.3 有如下不良行为的申请人,不得参与本次询比采购,同时对于有如下不良行为的成交人,采购人将依据相关供应商管理办法,采用处罚措施,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约谈警示、通报批评、暂停交易资格直至不良行为终止、罚金、列入湖北交投集团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对于列入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自公示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在采购人及其子(分)公司承接任何业务。

(1)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供应商资格;

(2)提供虚假材料参加采购活动、骗取中标,包括以他人名义投标;

(3)在采购活动中与其他供应商、采购人、评审专家串通,影响采购活动公平竞争;

(4)向采购人有关当事人、评审专家等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被查实的;

(5)供应商或为其服务的供应商通过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造成网络舆论、农民工聚众讨薪、越级上访、恶意举报、恶意诉讼、阻碍施工现场正常施工等,或以非法手段、渠道获取证据材料对评标结果提出异议和投诉,给公司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

(6)在规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签订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采购人提出附加条件,或签订合同后不履行合同造成项目经理部严重损失的;

(7)擅自变更或者终止合同;

(8)成交供应商违反采购合同(文件)约定,向他人转让成交项目,或者将成交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9)成交供应商违反采购合同(文件)约定,将成交项目分包给他人;

(10)交付质量存在严重问题,对公司名誉或利益造成严重损害的;

(11)其他违反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或因其行为严重损害采购人利益的情形。

3.5.4 对于有上述3.5.3项所列违约行为的成交人,采购人有权直接解除合同,并清退出场,同时不免除成交人对已供货部分材料应承担的合同责任,履约担保采购人有权不予退还。

4.采购文件的获取

4.1凡有意参加的申请人,请于2025年6月至2025年6月24时00分止(北京、下同),下载采购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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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刘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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