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项目为内蒙古昊盛煤业有限公司氢氧化钠公开询价采购项目,为确保锅炉房设备安全运行,需采购片状氢氧化钠(25kg/袋_NAOH ≥98.5%),用于锅炉水质的酸碱调节,去除水中杂质,年度需求约120吨。
1.2交货期:自双方交付之日起一年。
1.3交货地点:内蒙古昊盛煤业有限公司指定地点。
1.4交货方式:落地交货,运输方式由供应商自行选择,货物交至采购人指定地点。运输过程中产生的损失和费用及卸车过程中出现的费用和损失由投标人承担。
1.5本项目最高限价:36万元,若超过最高限价其报价文件将被视为无效。
按季度结算,货物到达买受人指定地点并验收合格后,买受人根据验收合格数量,计算当季结算金额,凭出卖人出具增值税(税率13%)专用发票和收据,支付当季结算金额的100%货款。
1.7若投标人未按约定、质量或数量供货,采购人有权在结算款中扣除相应违约金或赔偿金。考核办法按技术规范执行。
谈判采购文件中提到的品牌或型号仅供参考,为更加直观的说明相应产品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供应商应当选择高于或相当于所列品牌或型号的技术标准的产品。
2.2投标人需具备氢氧化钠的供货能力。并且本项目采购物资要有经过国家相关部门出具的产品检定报告。
2.3具有完善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营业执照)和银行开户信息。
2.4信誉要求:
(1)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2)近三年内(2022年1月以来)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和重大不良记录(投标行为或者被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行政处罚停止投标行为),在市场中有良好的信誉;
(3)凡参加本次采购项目的供应商,未在“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包括投标方、法定代表人)、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重大违法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未被山东能源集团纳入异常企业名录管理;
2.5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谈判采购项目;
2.6不接受联合体谈判报价;
本次谈判采购实行资格后审。
3.业绩要求:投标人提供近三年(2022年1月至今)不少于2份同类产品的销售业绩。业绩证明材料以合同原件扫描件为准,且在使用中未发现质量问题。业绩表应注明供货范围、使用单位及联系方式、供货
等资料。报价文件如不提供有效的业绩证明材料,引起的不利后果投标人自行承担。采购人保留查验合同原件的权利。
4.1凡有意参加报价者,请于2025年6月13日起至2025年6月118:00时止(北京
,下同)报名并获取谈判采购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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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刘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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