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医学科学院皮肤病医院临床研究中心改造项目二标段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本招标项目中国医学科学院皮肤病医院临床研究中心改造项目已由院所办公室以中国医学科学院皮肤病医院临床研究中心改造项目(项目审批文号:2025年第21期)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中国医学科学院皮肤病医院,建设资金来自国有(非政府投资),项目出资比例为国有(非政府投资):100.00%。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招标人为中国医学科学院皮肤病医院,现对该项目二标段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建设地点:南京市玄武区玄武大道699-18号2.2招标范围:对36#临床研究中心进行改造,改造总建筑面积约6500平方米。主要包括室内装饰装修、结构加固、给排水工程、电气工程、部分消防设施升级、暖通工程、信息化安装工程、实验室净化等,净化内容造价约2111万元。2.3计划工期:18历天2.4合同估算价:34300489.5元2.5工程规模:对36#临床研究中心进行改造,改造总建筑面积约6500平方米。主要包括室内装饰装修、结构加固、给排水工程、电气工程、部分消防设施升级、暖通工程、信息化安装工程、实验室净化等,净化内容造价约2111万元。2.6工程类型:房屋建筑2.7其他说明:/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投标人资格要求资质条件:专业承包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二级(含)以上并且专业承包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一级(含)以上并且特种工程(结构补强)专业承包不分等级。项目负责人资格:1、注册建造师证建筑工程一级(含)以上且注册建造师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证);2、详见招标文件第一章前附表3.5.2要求。提供满足正文1.4.4条要求的承诺书。企业或项目负责人在投标截止前没有受到黄牌警示且在警示期内的。企业业绩:投标人自2020年1月(含)以来承担过单项合同金额2700万元及以上的公共建筑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住宅、公寓、酒店、厂房、仓储、加油站项目除外)且含净化或实验室装修工程施工。(须提供中标通知书、合同及竣工验收证明材料,三者缺一不可;如提供的证明材料数据出现不一致,
以竣工验收证明材料中的竣工验收
为准,金额以合同为准;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必须能够反映相关数据及内容,否则视为未提供;如合同无法反映净化或实验室工程施工部分内容,需提供建设单位加盖公章的证明材料(所有提供材料不得有涂改)。竣工验收证明须有四方公章(建设方、施工方、监理方、设计方),否则视为未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以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经营主体信息库的扫描件为准,否则不予认可,资审业绩与评分业绩不可兼得。)注:除了满足上述所有类似工程业绩要求外,为确保业绩的真实性,提供的业绩资料还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相关证明材料以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经营主体信息库的扫描件为准,否则不予认可:a.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竣工验收证明或备案证明其中之一需经过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加盖备案章;b.提供进场交易证明(必须是项目所在地行政主管部门或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颁布的);c.提供有形市场(业绩所在地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招投标网站或省(市)行政部门政务网站或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网站)查询到的中标公告(公示)截图,并提供查询网址;d.类似工程业绩如是直接发包,需提供由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盖章的工程直接发包通知书或直接发包登记表或中标通知书经过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加盖备案章,否则不予认可;e.提供的中标通知书中具有可扫描查询,并链接至有形市场(业绩所在地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市)行政部门政务网站或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网站)的二维码。企业和拟派项目负责人近2年内没有因串通投标、弄虚作假、以他人名义投标、骗取中标、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受到建设等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企业近1年内没有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不含项目负责人多投多中后放弃)、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拒不提供履约担保情形的;企业近三个月内没有因拖欠工人工资被招标项目所在地省、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1、投标人必须签署《施工现场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承诺书》,承诺书格式详见招标文件。2、投标人的单位名称必须与企业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及安全生产许可证上的单位名称一致。如不一致,将导致资格审查不通过。3、投标人须提供拟投入本工程的项目负责人与投标人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以及社保机构出具近半年(2025年01月-2025年06月)投标人为项目负责人缴纳的养老保险金缴费证明材料(须明确缴费月份、个人姓名、缴费单位),且加盖社保中心章或社保中心参保缴费证明电子专用章;若项目负责人属企业退休人员、现役军人等客观原因无法提供养老保险金缴费证明,必须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否则一律按未提供养老保险金缴费证明材料处理。以上资料原件扫描编入至电子投标文件中,否则视为资格审查不通过。4、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符合并提供承诺书,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两种情形):(1)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缴纳社会保险;(2)将本人执(职)业资格证书同时注册在两个及以上单位。5、投标的项目负责人无在建工程,如有在建工程必须符合苏建规字1号文规定,在建工程认定按照苏建规字1号文规定执行;6、本次招标不接受红黄牌警示单位投标,在资格审查时,若投标人或项目负责人是被红牌、黄牌警示的单位和责任人,并在警示期内,将作资格审查不通过处理。(红、黄牌警示信息均以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发布的信息为准)。7、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投标人,本工程不接受其参加投标:(一)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依法被取消投标资格且期限未满的;(二)因招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违规和不良行为,被有关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公示且公示期未满的。8、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工作的公告》(〔2018〕第6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不合格企业参加招投标相关事宜的复函》(苏建函建管〔2019〕233号)、《关于在我省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中应用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结果有关要求的通知》(苏建招办〔2022〕2号)等文件规定,在资格审查或者评标阶段,由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人的资质动态情况进行核查,投标人在资格审查申请文件递交截止
当日及投标文件递交截止
当日,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结果处于不合格状态的,作为资格审查不通过(或投标无效)处理。(企业动态资质查询信息以及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发布的信息为准)。9、根据苏建函建管393号文及建办市50号文规定,已取消一级、二级临时建造师执业证书,因此本项目不接受持临时建造师执业资格的项目负责人投标,否则将作为资格审查不通过处理。10、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建办市〔2021〕40号)要求,自2021年10月1
起,在全国范围内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证书,电子证书式样按照《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标准执行。自2022年1月
起,一级建造师统一使用电子证书,纸质注册证书作废。各投标人须提供一级建造师证书电子注册证书,电子注册证书应当符合相关文件规定,应在个人签名处手写本人签名,未手写签名或与签名图像笔迹不一致的,该电子证书无效。证书应当在使用有效期限内。若提供的电子件无法识别有效信息的,视为无效。投标人将自行承担资格审查不通过等相应后果。3.2本次招标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是(1)所有联合体成员应共同签署联合体投标协议,并且明确各方的权利与义务。(2)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或者以其他联合体成员的名义参加同一标段的投标。(3)联合体投标协议须经联合体各方盖章,其他投标资料由牵头单位盖章即可;(4)联合体牵头单位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并应当向招标人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招标文件获取: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投标截止之日止。
5.投标文件的递交
5.1投标文件递交截止:2025-07-30 09:3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