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号: TY20
一、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长春宾馆升级改造项目(二期)已由吉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信息登记表批准建设,招标人为长春润德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及银行贷款。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工程总承包采用资格后审的方式进行公开招标。
二、项目概况
2.1 项目名称:长春宾馆升级改造项目(二期)EPC工程总承包
2.2 招标范围:本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工程内容包1#楼、4#楼、4#楼加建、立体停车场设计及施工等,工程总承包的全部工程内容(包含方案、施工图设计、概预算、后续设计服务所需内容等,并按发包人合同要求完成全部施工、设备采购安装等全部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建筑主体改造方案、施工图设计;建筑结构改造方案、施工图设计;景观方案、施工图设计;室内装饰装修方案、施工图设计;新建配套用房;原有建筑主体改造工程及外墙改造工程;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市政工程;园区园林绿化工程;消防工程;弱电智能化工程,建设范围内的总图与室外工程、场外电源《变配电工程》、消防水池等。
2.3项目的主要建设内容及建设规模:本项目总改造面积改造面积28194㎡,新建面积10125㎡,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如下:1#楼改造面积12632㎡,1-2#楼改造面积422㎡,1#A楼改造面积3250㎡,1#B楼改造面积2353㎡,1#C楼改造面积4909㎡;4#楼改造面积4628㎡;4#楼加建面积5125㎡;新建立体停车场1座,建筑面积5000㎡。
2.4工程建设地点:长春宾馆院内,地块西至永安街、东至建和街、南临锦水路、北临新华路。
2.5计划工期:设计周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天内完成全部工程的方案、概算, 60天内完成施工图设计及施工图预算,并提供全部合格的设计成果。
施工工期:施工总日历天数为300天,具体开工日期以合同签订为准。(验收通过,并交付使用)。
2.6质量标准:
工程设计质量标准:符合国家及省市地方关于设计相关规范、标准,并满足本工程目标要求。
材料设备标准: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技术标准。
工程施工质量标准:符合国家及省市现行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标准的合格工程。
2.7项目投资估算:32578.8150 万元。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投标人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3.2 本次招标各标段投标人资质须相应符合以下①②要求,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设计、施工能力。
投标人须同时具备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设计综合资质,或建筑行业乙级及以上工程设计资质,或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专业工程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3 投标人须在资质证书范围内开展工程总承包业务;企业信誉良好,具有相应的项目管理体系和项目管理能力、财务和风险承担能力;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完成本项目工程总承包的能力。
3.4 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家数不受限制。如为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各方应签订联合体协议,明确牵头人及各自分工的具体内容,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参与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项目中的投标;获取招标文件等相关事宜均应由联合体牵头人办理,投标文件可以由联合体牵头人编制并盖章。(本项目牵头人须是设计单位)
3.5 投标人须拟派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1人:须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包括一级注册建筑师或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或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或建筑工程专业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且应无在建工程,提供无在建工程承诺书并加盖企业公章。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需要熟悉工程技术和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知识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全面负责项目实施的组织领导、协调和控制,对项目的进度、造价、质量、安全全面负责,依法履行工程总承包的义务并维护业主的权益。正确处理和协调与业主、相关各方之间及企业内部各专业、各部门之间的关系。近年(2022年1月起至今)以项目经理设计负责人身份参与的与本项目类似的工程总承包或设计业绩,或者近年(2020年1月
起至今)以施工项目负责人身份参与的与本项目类似的施工业绩。类似项目业绩以完成
为准。
3.6 其他主要人员要求:
投标人须拟派出1名设计负责人:须具备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
投标人须拟派出1名施工负责人: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资格,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应无在建工程(提供无在建工程承诺书并加盖企业公章),否则将否决其投标。
其他主要人员应满足招标文件中《施工人员强制性标准》的要求。施工人员强制性标准为现场所需最低人员标准,根据实际现场施工情况,如有需要可调增,中标人须无偿予以配合。且拟派出的项目管理人员,均应无在建工程。
3.7 采用一级建造师投标的应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建办市〔2021〕40号)规定,投标文件应提供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且应在个人签名处手写本人签名,未手写签名或与签名图像笔迹不一致的,该电子证书无效。
3.8 本项目拟配备的所有项目管理机构人员,须提供201月至今任意一个月的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3.9 业绩要求:投标人近年(2022年1月起至今)至少有一项类似设计或施工或工程总承包业绩。
3.10 企业业绩及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业绩认定:业绩证明须提供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或竣工验收报告证明;同时,吉林省区域内的业绩,应附“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工程项目信息中的业绩公示页及查询网址;在省域外的业绩应附工程所在地的省级及以上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的业绩公示页及查询网址,必须是通过互联网且不需任何权限即可在工程所在地的省级及以上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查询得到,而且查询到的数据应能满足招标项目的要求;其他网站查询的业绩不予认定;评标过程中,评标专家对投标人的业绩通过“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或工程所在地的省级及以上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核查,未查询到的业绩不予认定。提供涉密工程业绩的,须提供涉密工程业绩证明材料并附建设单位涉密工程的审批证明材料。
3.11 信誉要求:
(1)拒绝列入政府取消投标资格记录期间的企业或个人投标;
(2)未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3)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4)在近三年(2022年1月至今)内投标人未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有行贿犯罪行为。
3.12 财务要求:投标人近三年(2022年-至今)财务状况良好。同时提供以下①②材料(如投标人为 联合体,联合体各方均需提供):①2022 年-2024 年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如 投标人成立日期在 2022 年-2024 年之间的,提供从成立之日起到 20度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②2025 年 1 月 1 日至今的财务状况良好承诺。注:1.如投标人在2025年1月
后成立的,只提供成立之日至今的财务状况良好承诺即可。2.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须提供。
3.13 执行《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的通知》(吉建管〔2018〕28号)文件要求,对年度信用评价为不合格的企业,禁止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投标,取消评先选优资格。吉林省外企业在注册地所在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年度信用评价为不合格的企业,禁止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投标。
3.14执行《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预拌砂浆质量管理的通知》(吉建质【2020】6号)、《关于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加快推广使用预拌砂浆工作的通知》(长城乡发【2020】22号)文件要求,长春市城区(不含双阳区、九台区)、开发区2020年新开工项目禁止在建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应使用预拌砂浆。
3.15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3.16 招投标过程中,投标人所提供的所有证件均需在有效期内且注册单位名称与投标人的名称一致,如企业名称发生变更,需提供主管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材料,否则不接受其投标人参与本次招标项目的投标。
四、获取招标文件
4.1 自2025年07月208时00分至2025年07月2
下载电子版招标文件
五、投标文件的递交
5.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投标截止
,下同)为2025 年08月13 日09时3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