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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管理及110联动经费-社会服务项目招标公告
日期:2025-04-29 城市道路   会服  
项目名称:城市道路管理及110联动经费-社会服务项目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预算金额:4,800,000.00元

采购包1(城市道路管理及110联动经费-社会服务项目):

采购包预算金额:4,800,000.00元

采购包最高限价: 4,800,000.00元

投标保证金: 0元

采购需求:(包括但不限于标的的名称、数量、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等)

品目号 品目编码及品目名称 采购标的 数量(单位) 允许进口 简要需求或要求 品目预算(元) 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1-1 C13020000-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服务 城市道路管理及110联动经费 3(028) 【预算项目名称】城市道路管理及110联动经费【指标类型】当年预算【指标来源】年初预算【是否政府采购】是【归口财政内部机构】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处(公共事业处)【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其他城乡社区公共设施支出【政府支出经济分类】商品和服务支出【部门支出经济分类】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 4,800,000.00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本采购包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年。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采购包1:

①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文件,经采购人确认,本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中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投标人须按照招标文件第七章的格式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服务类)》。?②投标人为监狱企业的,可不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根据其提供的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进行认定,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③投标人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可不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根据其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进行认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④本采购包为服务类采购,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采购包1:

(1)依据《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规定及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供应商信用记录查询使用的通知》(厦财采〔2020〕14号)的规定执行,具体要求如下:
1、信用记录查询渠道: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search/cr)、信用中国网站、信用厦门网站(https://credit.xm.gov.cn);
2、信用记录查询的截止时点:查询供应商截止开标当天前三年内的信用信息;
3、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资格审查小组将查询结果网页打印后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4、信用信息使用规则:①查询结果显示供应商信用记录查询的截止时点往前三年内存在不良信用记录(包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其资格审查不合格。②因查询渠道网站原因导致查无供应商信息的,不认定供应商资格审查不合格;评审结束后,通过其他渠道发现供应商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不认定为资格审查错误,将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联合体资格审查不合格。
5、供应商无需提供信用信息查询结果。若供应商自行提供查询结果的,仍以资格审查人员查询结果为准。
6、招标文件其他地方要求与本条款要求不一致的,以本条款要求为准。;(2)①本采购包允许供应商采用资格承诺制。采用资格承诺制的供应商,应当根据投标(响应)格式文件要求提供资格承诺函,无需提供《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一般资格条件证明材料;资格承诺函不符合采购文件要求的,视为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提交供应商的资格及资信文件,按资格审查不合格处理。②采购项目有特殊资格要求的,供应商还应按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3)1、若投标人提供资信证明的,则须提供2025年1月以来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复印件(若资信证明备注有效期的,必须在有效期内,否则为无效资信证明)。2、若投标人选择提供财务状况报告,但20财务报告未审计完成的,提供经审计的2023年度的财务报告也视为符合财务状况报告的相关材料要求。?(招标文件其他地方要求与本条款要求不一致的,以本条款要求为准)?。

 

三、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进口产品:不适用于本项目。

节能产品:不适用于本项目。

环境标志产品:不适用于本项目。

 

四、获取招标文件

: 2025-04-29 至 2025-05-09 ,(提供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每天00:00:00至12:00:00,12:00:00至23:59:59(北京,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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