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号:SMY
项目名称:三明机场医疗服务采购项目(二次)
预算金额:20万元/年(含伙食),三年共60万元(人民币)
最高限价(如有):20万元/年(含伙食),三年共60万元(人民币)
采购需求:
合同 包号 |
项目名称 |
数量 |
最高限价(万元) |
服务期限 |
主要技术规格 |
服务 |
服务地点 |
第一包 |
三明机场医疗服务采购项目 |
1项 |
20万元/年(含伙食),三年共60万元 |
3年 |
详见第三章招标内容及要求 |
按采购单位指定 |
按采购单位指定地点 |
合同履行期限:按招标文件及合同要求
本项目(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无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3.1、投标人应具有加盖投标人公章的合格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2、财务状况报告(财务报告、或资信证明)。投标人若提供财务报告的,须提供经审计的上一年度的年度财务报告。
3.3、依法缴纳税收证明材料。投标人须提供投标截止前六个月(不含投标截止
的当月)中任一月份的税收凭据复印件。
3.4、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证明材料。投标人须提供投标截止前六个月(不含投标截止
的当月)中任一月份的社会保险凭据复印件。
3.5、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书面声明。
3.6、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3.7、投标人不得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投标人须提供在本项目招标公告发布后,投标截止前,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和查询其上述信用记录的信用信息查询结果网页打印件或截图(均须注明网址);
3.8、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9、资格承诺函:根据《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推行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承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参加本项目投标的供应商提供《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承诺函》(以下简称《承诺函》格式见附件)的,在投标(响应)文件中可不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格条件证明材料(证明材料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财务状况报告证明文件、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文件、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声明函),供应商应对其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供应商可自行选择是否提供本承诺函,若不提供本承诺函的,应按采购文件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3.10、所有投标人应派授权代表参加开标会并签到。单位负责人参加投标时需随身携带(手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代表参加投标时需随身携带(手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单位负责人授权书(附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以便现场核查。
三、获取招标文件
:2025年07月1
至 2025年07月23日,每天
8:00至12:00,
15:00至18:00。(北京
,法定节假日除外)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开标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2025年08月0
09点30分(北京
)
开标:2025年08月0
09点30分(北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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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刘欣
电话:010-688095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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