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行2025年个人类、普惠类、信用卡类不良贷款诉讼清收项目,招标人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招标项目资金来自 企业自筹 (资金来源),出资比例为 100% 。该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行2025年个人类、普惠类、信用卡类不良贷款诉讼清收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招标项目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行2025年个人类、普惠类、信用卡类不良贷款诉讼清收项目
2.2 服务范围及服务内容:诉讼法律服务。具体服务明细见招标文件。
2.3 项目地点:沧州市。
2.4 服务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或预估代理费用达到(接近)合同最高金额,以先到者为准。
2.5 拟中标投标人数量:根据评审结果,有效投标人在13家及以上时,入选5家;有效投标人为10-12家时,入选4家;有效投标人为7-9家时,入选3家;有效投标人少于7家时,重新招标。中标投标人的分配份额详见采购需求。后续招标人根据中标投标人服务及售后评价情况,保留对份额的重新分配权。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基本资格要求:
3.1.1投标人具有律师事务所执业能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近三年无被行政处罚记录;
3.1.2投标人有依法缴纳税收的良好记录(提供投标截止之日前六个月内任意一月由国家税务机构出具的缴纳税收的完税证明材料。依法免税的投标人,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
3.1.3投标人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投标截止之日前六个月内任意一月缴纳社保的由国家税务机构出具的完税证明材料。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投标人,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
3.2特定资格要求:
3.2.1投标人具备有效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或《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
3.2.2投标人近三年(2022年1月-投标截止
)具有银行逾期不良资产清收处置的工作经验或处理金融经济类案件的经验,提供类似项目业绩(具体要求详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3其他要求:
3.3.1投标人近3年生产经营活动中无违法、违规等不良记录(此不良记录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有商业欺诈、质量伪劣、等实质性侵害招标人权益的情形);
3.3.2投标人当前未处于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等重大行政处罚期内;
3.3.3投标人当前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未被“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未被“中国政府采购网”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未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3.3.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
3.3.5投标人须在法律和财务上独立、合法运作并独立于建设银行和招标代理机构;
3.3.6投标人与建设银行不存在利益冲突,不存在损害建设银行合法利益和声誉的情形,不存在针对建设银行的重大诚信问题;
3.3.7处于建设银行禁用、退出、暂停合作、取消候选资格处理期内的投标人,不得报名参与本项目的投标申请;
3.3.8投标人须承诺,在本项目招标过程中不存在下列情形。如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招标人有权取消其投标或中标资格。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违反法律法规、律师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的;
2)近三年受到有权机关或律师协会处罚、制裁、惩戒、处分的;投标文件需提供查询截图,查询路径路径为全国律师执业诚信信息公示平台>首页>高级检索>律师事务所检索>律师事务所详情>行政处罚信息。
3)因执业过错被司法机关判令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
4)出现内部纠纷、客户投诉等严重负面信息的;
5)以不正当手段损害建设银行合法利益和声誉的;
6)根据国家或建设银行规定应当回避的;
7)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受到刑事处罚的;
8)重大并购或重组,影响正常生产经营;
9)存在其他不良执业信息或重大风险事项,影响正常采购合作的;
10)建设银行备选律师事务所名单库外的投标人未通过业务准入的。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5年5月至2025年5月1
报名。